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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晋州看守所在哪乘车路线-刑事律师解答

2020-03-16 10:51:41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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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晋州看守所在哪乘车路线-刑事律师解答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第六条  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第七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 )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指导。第八条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章名】 第二章 收押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视和享有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章名】 第三章 警戒、看守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第十八条  看守人员和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射击:(一)人犯越狱或者的;(二)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三)劫持人犯的;(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五)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 的生命安全的。需要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章名】 第四章 提讯、押解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第二十条  提讯人员讯问人犯完毕,应当立即将人犯交给值班看守人员收押,并收回提讯证或者提票。第二十一条  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章名】 第五章 生活、卫生第二十二条  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第二十五条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章名】 第六章 会见、通信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章名】 第七章 教育、奖惩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第三十五条  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视,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第三十六条  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第三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章名】 第八章 出所第三十八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办理出所手续。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第四十条  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办理出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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