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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2020-03-13 03:02:25 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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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详情
办理时效:10个工作日1.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备案凭证)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4.至少两名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学历证书)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5.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6.网站栏目设置说明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交相应的机构证明材料8.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申请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提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申请)告知承诺书9.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一、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5月28日)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再对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直接受理审核。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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