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李沧医疗纠纷官司 医疗损害纠纷 值得信赖
2020-03-16 11: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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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程度医疗损害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项目?医疗损害导致患者遭受一般损害的,患者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项目?医疗过程中患者遭受一般损害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以下赔偿项目:(1)医疗费的赔偿。受害患者接受必需的医学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原则上仅包括患者在医疗损害发生后为救治损害后果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治疗原发病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医疗事故往往发生在诊断治疗病人原有疾病的过程中,因此正常的医疗诊断疾病的费用与医疗事故损害所致的费用很难明确划分,但是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病人的医疗费一般由当事医院减免,并且在造成一般性损害的医疗事故中,病人通常仍在原医院治疗,因此不涉及转院及由此而来的病人盲目扩大支出问题。(2)误工费的赔偿。病人确因医疗事故延长住院及病休时间,应当给予病人误工的工资。误工时间的确定有四种情况,一是身体损害不影响正常工作,但需要定期检查的,检查当日的误工费;二是因医疗损害不能正常工作,但经治疗后痊愈的,误工时间应从医疗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到痊愈之日止;三是因医疗损害导致不能的伤残的,误工时间应从医疗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到定残之日止,自定残日开始起支付残疾生活补助费;四是受害人因医疗损害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从医疗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到死亡之日止,自死亡之日开始,计付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对误工费的计算作出了具体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4)住院伙食补助费。病人因医疗损害而延长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应该给予合理补偿,每日补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5)交通费、住宿费。为治疗医疗损害所致的身体伤病,患者本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坐车船何处所支出的费用,交通费按实际必需的交通费计算,住宿费按事故发,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6)其他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了必要的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患纠纷形成原因1.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2.执行制度不严;没有按照诊疗规范、常规操作。3.医患沟通不够;应当让患者知道病情、诊疗方法、治疗费用等。4.患者期望过高;医患双方对疾病治果的期望值存在差异,治果与患者的期望不同,患者迁怒于医生。5.收费价格争议。6.候诊静态疲劳;抱怨时间太长。7.服务态度生硬或解答询问粗暴引起的纠纷。8.当着病人的面议论以前的诊治过程,诱发成医疗纠纷;9.对事故处理不专业、不及时,诱发纠纷扩大;发生纠纷后,医方过分回避矛盾,推卸责任,推出不管,或怕病人无休止地纠缠,而对应负担的责任认识不清,结果使事态扩大,矛盾激化。10.患方医学知识提高和意识增强。感染艾滋病原因不明案件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本案要旨:因输血遭受感染,面对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血液提供机构之间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形,法院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同时,根据当事人的损失是否严重、经济状况、有无其他救济途径等实际情况,合理裁量对感染艾滋病者及家属经济补偿的数额。医疗产品的销售者对医疗产品的缺陷不存在过错从本条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患者因医疗产品缺陷导致被损害,可以请求销售者或生产者赔偿。如果患者选择请求销售者赔偿,则此时销售者承担的责任和生产者一样,都是严格责任。但就医疗产品生产者和医疗产品销售者内部责任划分而言,则有不同。根据《中华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产品缺陷形成的原因,并非销售者的过错所致,则销售者可通过向生产者追偿,主张终免责。接种疫苗致病赔偿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本案要旨:接种疫苗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预防措施,但存在因接种疫苗引起异常反应致病的风险,理论上难以排除偶合事件,因果关系的判断应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的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该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诊疗行为中,存在不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有医疗技术过失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医患纠纷有非诉讼和诉讼两种解决渠道。非诉讼中又有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解决办法。诉讼中又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雇佣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三个案由。针对前两个案由,并非只有患方才能充当原告,当医院与患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进一步协商可能损害医院利益时,医院也可以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请求确认没有医疗过错,不承担损害责任,从而将非理性的医患关系拖入理性的法治轨道,让“医闹”丧失阵地。就医疗损害实体责任而言,医院需要抗辩的主要应该是医疗过错及过错大小,医疗参与度,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数额,这是一个变量,每年都有变化,以统计公报为准,一般主张者都会交付一份清单,列明具体项目、标准、依据等,实务处理宜交给法务人员。医疗产品责任与医疗违约责任的竞合2011年,法院修改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服务合同纠纷中增加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列明了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进而,患者在因医疗产品缺陷受损后,既可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违约之诉,又可以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这就会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依据《合同法》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损害者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显然,患者在对医疗机构主张损害赔偿时,可以在上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任选一案由提起诉讼。如果患者选择提起医疗产品侵权之诉,则可主张包括因身体受损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交通费等相关治疗康复费用、误工费、残疾辅助器械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且医疗机构在诊疗中是否存在过错一般不影响其责任承担。但相比违约之诉,患者应承担举证证明医疗产品存在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等举证责任且不能得到因违约导致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也不能要求医疗机构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实现对其人身权益的救济。如果患者选择提起医疗服务合同违约之诉,则该患者可主张的赔偿包括返还医疗产品购买价款、身体受损后进行诊疗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残疾辅助器械费用以及可能支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还可以主张医疗机构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实现对其人身权益的救济。虽然在该违约之诉中,患者同样不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但相比上述医疗产品侵权之诉,患者一般不能在违约之诉中主张因人身权益严重受损,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医疗管理损害责任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②、违反紧急救治义务;③、医务人员擅离职守的致害责任;在医政管理活动中,医务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擅离职守,其后果可能也很严重。例如不坚守岗位,工作时间睡觉、看书、请客吃饭,以及后勤水电锅炉等维修部门工作人员失职,导致供水供电中断、仪器故障等,造成患者损害。某医院正在进行手术,因突然停电,手术中断,欲接通备用电源继续手术,但值班电工擅离职守不知去向,致使手术耽搁,以致患者因衰竭而死亡。该患者死亡,既非医生的误诊,亦非医生不负责任,而是电工玩忽职守,作为后勤人员的电工因其行为直接导致了病人死亡的后果;④、救护车迟延到达,在此期间患者在等待中死亡;⑤、未经产妇同意医务人员将其胎盘擅自处置;⑥、医院给产妇抱错孩子;⑦、违反病历管理职责;《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这是关于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妥善保管和提供查询义务的规定。病历资料在医疗机构保管,有些医务人员甚至医疗机构将病历资料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随意处置,拒绝提供,甚至进行隐匿、、销毁、篡改等,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侵权责任法》直接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病历资料负有依规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查询的义务,并且规定这一义务属于强制性义务,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不得违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规定,重要的是确定违反该义务的后果。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病历资料的填写、保管义务,法律规定有两种后果:(1)《侵权责任法》第58条在关于推定医疗过错的规定中明确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技术过错,其基础在于该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病历资料负有的义务,这种推定过错就是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果上述行为不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则可以构成医疗管理损害责任。(2)填写不当、保管不善、不允许患者查询复制病历资料等行为,不属于推定过错的事由,但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样构成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4条来确定侵权责任。例如,某医院不慎将多次来该院的患者郑女士的病历资料丢失,恰巧郑女《保险条例》对生活护理费是如何规定的?《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要评定伤残等级,对于伤残程度严重的需要同时评定生活护理依赖等级。对于符合生活护理条件的经办机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补助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gbad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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