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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02:55:03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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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中自费与医保部分的分割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案情简介:2013年6月,实业公司职员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张某致10级伤残。张某索赔项目包含医疗费8.4万元,其中张某自费4000元,其余8万元由社保机构支付。保险公司主张其只应承担4000元。法院认为: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社保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基于与社保部门存续医疗保险关系而报销医疗费,分属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畴,两者在效力上并不存在竞合冲突,故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用不能从损害赔偿中直接扣减,亦不能将此部分费用由侵权人赔偿给受害人。在社保中心未参加诉讼情况下,应通知社保中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直接判令其向侵权人追偿垫付的医药费。实务要点: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保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亦不能因侵权人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未参加诉讼,法院应通知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支持其行使追偿权。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二十七)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涉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效力,如果完全放任,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和法律关系的稳定冲击很大。根据《解释》第292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原告必须是原审中的第三人。二是第三人未参加原审系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其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即第三人不知道原审诉讼存在;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即第三人虽然知道原审诉讼存在,申请参加诉讼但法院不允许;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即第三人虽知道原审诉讼存在,但第三人根本参加不了,也不可能委托他人参加;4.其它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总之,第三人不能参加原审诉讼责任完全不在他自己。三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第三人认为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即可,是否存在错误需经法院审理后才能作出判断。四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损害第三人的。这里所说损害第三人是指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主文存在错误,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说理部分或者事实认定部分错误,虽然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一部分没有既判力,第三人不能提起撤销之诉。第三人在另诉时,由于这部分事实已经为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第三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事实错误,可以举证该认定。可见,这一问题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可以解决,没有必要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来解决。为了证明起诉符合上述条件,第三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另外,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6个月的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不变期间,不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二十八)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解释》第293条规定,第三人提交起诉状以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与普通案件的立案审查不同,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虽然总体来讲属于形式审查,但更为严格一些。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原被告双方到法院进行询问。第三人是否属于原审第三人,是否参加过原审诉讼等问题都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查明。由于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比其他案件的立案审查更加严格,所以《解释》规定了30天的立案审查期限。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天内,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进行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7条规定,在4种情形下,当事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依照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第二,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这类案件非常特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例如,涉及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这样的身份关系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可能已经发生了新的事实,形成了新的身份关系,不可能再推倒重来:第三,代表人诉讼,因为代表人诉讼的结果对被代表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也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四,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审结后也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十九)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和裁判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可能提出两种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全部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是请求确认第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解释》第300条规定:“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法院经审理,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之所以允许第三人提出确认其民事的主张,是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审中有权以原审原被告为共同被告主张自己的实体,其在原审中是完全无辜的。如果规定第三人只能起诉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其民事主张只能通过另诉进行,就等于剥夺了第三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实体的诉权,会增加其诉累,对第三人不公平。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法院经审理,第三人理由成立的应当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改变”放在了“撤销”之前,故允许当事人提出主张是有法律根据的。所以,法院审理清楚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关系,通过改变判决直接确定第三人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同时免除了另诉给当事人带来的诉累。这是两全其美的好事。(三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之诉的衔接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有可能以第三人身份提起撤销之诉,也可能以案外人身份提起申请再审之诉。《解释》对如何处理好这两类诉讼的关系作了规定。首先,《解释》第301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法院已经决定再审的,应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到再审之诉中。再审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则两案合并以后就相当于普通的一审程序,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可以上诉。二是再审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两案合并以后,该案就相当于遗漏了当事人的二审程序。对于这类案件,可以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可以调解结案。如果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就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让案件回到一审普通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后,可以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但是,如果第三人(案外人)已经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又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法院不应受理。因为第三人已经提起了撤销之诉,不能进行双重保护。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起了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法院在审查其再审申请期间,该第三人又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应受理。第三人在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个救济渠道中只能选择一个,而不能要求双重保护。这有利于避免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件外人申请再审之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1.房产租赁签约在先但尚未交付的,不得对抗抵押权 在租赁合同订立时间与租赁物交付时间不一致情况下,租赁权设立的准据时点应以租赁物的交付或登记时间为准。案情简介:2010年6月,贸易公司以名下商厦向银行抵押借款5000万元并办理登记。同年7月,贸易公司依2010年5月与实业公司所签租赁合同,依约将商厦腾空后交付给实业公司经营。2012年,因贸易公司逾期未偿贷,银行诉请实现抵押权。实业公司随即刊登声明,称其租赁在先,同时请求法院保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认为:虽然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签订在先,但房产交付在银行抵押登记之后,故应认定抵押在先出租在后,实业公司不得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贸易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属债务不履行之违约行为,实业公司可另行向贸易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故对实业公司请求,不予支持。实务要点:在“买卖不破租赁”具体适用上,应以承租人现实占有不动产或部分特殊动产租赁物为前提,同时,需以租赁权设立在先,在准据时点上则以交付或登记时间为准。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诉法》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6.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7.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gbad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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