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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经济刑事律师擅长 刑事辩护 放心选择

2020-03-15 23:53:57 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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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非法经营案(2017)主要经验充分运用客观证据当事人原不利供述并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合法经营格辩护效果公安机关撤销案件2014年1月份,伍某从潍坊某药品公司购进药品后把拉到家中车库存放,而后加价销售从中获利。侦查机关指控伍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伍某委托窦荣刚律师担任辩护人。辩护人经向伍某调查发现,本案事实与侦查机关侦查情况存在出入,辩护人通过主动搜、提供有关证明单位有药品经营质、犯罪嫌疑人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犯罪嫌疑人有职业格证书、销售价款交付公司等书面证据,充分证实了伍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嫌疑人由于受个人主观心理影响,当初在侦查机关作了诸如自认加价销售药品等对己不利、与事实真相相悖的供述,辩护人也充分利用侦查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据,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证实了这些供述的虚假性还原了事实真相。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如下:1、起诉意见书认定伍某“没有任何药品经营许可”,伍某作为自然人,自然没有药品经营格,但伍某既是涉案药品的生产公司派驻潍坊的业务经理,同时也是经销商聘用并授权的业务员,同时伍某也具有“医药商品购销员四级”职业格证书。伍某具有代表公司销售产品的格。2、伍某把药品拉回家中车库存放,单纯将药品在家中存放仅属于操作不规范,不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3、起诉意见书指控伍某加价销售从中获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律师辩护,该案被公诉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终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胡某合同案(2016~)主要经验从基础法律关系入手,通过对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的综合运用,建立无罪辩护体系辩护效果一审判有期徒刑11年,发回重审后改判5年。还在上诉中。2016年8月,胡某因合同诈骗罪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胡某在背负巨额债务,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与昌乐某公司订燃料油购销合同,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在昌乐某公司已经支付部分货款的情况下,拒绝输油,且将收到购油款全部转走,用于个人消费、归还欠款等。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在细致研究案卷与被告人深入沟通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辩护人在此后的审理中提交了部分证据,发表了以下无罪辩护意见:1、胡某愿意赔钱向昌乐某公司供油,是因为油价上涨因素导致,为了履行已经签订的供油合同;2、胡某拒绝向昌乐某公司供油是因为合同约定先付全款再供油,而对方拒付全款;3、双方发生纠纷后胡某将货款转走,部分是为了购买履行合同,部分是偿还公司债务,后者发生在双方已经放弃继续履行合同之后,因昌乐某公司违约,胡某有权留置并使用货款;4、根据合同约定,胡某履行合同的金来源于昌乐某公司的先行支付,胡某因亏本销售有300万元的金亏空,但胡某公司有过亿的产,有可以帮助他的生意伙伴,不能排除胡某可以临时筹措到该300万金缺口的可能性;5、量刑方面,胡某系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合同以胡某公司名义订立,货款打入公司账户,也用于公司业务,应认定单位犯罪。一审判决未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坚持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胡某上诉后,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认定胡某系自首,改判有期徒刑五年。二次上诉后,潍坊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定性存在疑问,再次以“原审程序违法”为由二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目前本案仍在重审中。林某非法持案(2007)主要经验支认定司法鉴定规则在辩护中的有效运用案件结果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无罪释放2007年4月,公安机关在查办其他案件时在潍坊某银行职员林某办公室和家中搜查时,查获支5支。经鉴定,认定林某非法持有的五连珠手、仿德国产手、仿德国PPK手、B6“燕”牌制式手、仿美国M-24阻击步各一支,均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林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支罪被逮捕。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前,我们接受委托为林某辩护。辩护人到法院查阅了案卷,多次会见了林某。据林某陈述,五支支中,仿德国PPK手、B6燕牌制式手都是打塑料弹的,仿德国产手是打空包弹的,这三支虽能击发但没有杀伤力,五连珠钢珠手经多次试射,均未能击发,只有仿美国M-24阻击步能击发且具有杀伤力。同时辩护人发现,对涉案支进行鉴定的是潍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该机构不属于列入司法部鉴定人名册的鉴定机构,因此其做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且该鉴定书并未载明鉴定过程和实验方法,也违反了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一般规程。基于以上理由,辩护人认为原鉴定存在实体和程序上瑕疵,向法院递交了重新鉴定申请,并获批准。后法院重新委托有鉴定质的鉴定机构重新出具的鉴定书了原鉴定结论,认定五支支中只有仿美国M-24阻击步能击发且具有杀伤力,属于刑法规定的支范畴。依照规定,私自持有该类非军用支两支以上,才能构成非法持有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犯罪。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释放了林某,将本案做撤销案件处理。郝某非法经营案(2011)主要经验无罪辩护未必就是的辩护,完美的量刑辩护有时更能实现委托人利益化辩护效果数额情节相差不大的同案犯均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郝某获缓刑,及时被释放郝某在潍坊市某镇上经营个体中国零售专卖店。孙某、鞠某非法倒卖卷,多次在郝某处购买。2009年9月,孙某、鞠某贩运的面包车被查获,被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郝某得知后主动投案,于2009年被取保候审,2010年被逮捕。 2011年,孙某、鞠某、郝某因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郝某被逮捕后,其妻委托窦荣刚律师为其辩护。经阅卷并会见郝某,鉴于郝某及其家人十分需要他尽快获释,经反复与当事人和家属协商权衡利弊后,辩护人决定放弃无罪辩护方案,依照《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有罪量刑辩护。为可能地争取从轻处罚,安排郝某家属及时缴纳退赃款和罚金。辩护人庭上发表如下量刑辩护意见:1、郝某是合法的经营业户,店内是正规渠道合法取得。 2、郝某涉嫌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7万元,相对其他被告人明显较少,刚超过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3、郝某系自首。 4、郝某家属主动退赃缴纳罚金。 5、郝某真诚悔罪。辩护人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3年,缓刑3-4年。经合议,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同案的孙某、鞠某、董某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9个月、6年零3个月、5年,各并处罚金。判决后,郝某从扬州市看守所获释。赵某案(2013)主要经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准确鉴别辩护效果如定诈骗罪,论金额和损失应判无期徒刑。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终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赵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被指控2009年至2012年期间明知自己企业亏损经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扩大生产经营为幌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大量。至案发已查明其非法总额为9908万元,涉及受害群众41万元,实际造成受害人损失8030万元。赵某会计料、经济合同、虚构金用途,又分别从青州农商行和潍坊商行贷款400万、300万元。赵某将绝大部分借款和贷款未投入生产经营。案发后赵某不抵债,无力偿还借款、贷款。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担任赵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赵某,全面了解案情后,调取了家属掌握的对赵某有利的证据材料,及时提及检察机关,与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赵某不构成诈骗罪。 1、赵某开始高息借贷是为了投自己获得专利的发明技术项目,但因经营不善投失败,此后为偿还借款本息继续借贷,才陷入连续恶性循环,并且在此过程中一直在通过上新的企业经营项目力图实现扭亏为盈,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赵某对外借贷均如实诺,未采用“手段”。经办案部门体研究,并经过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原指控的诈骗罪不成立。后审查起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较轻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阶段,我们为赵某辩护。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500万元,造成损失71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张某单位受贿案(2015)主要经验对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的准确把握辩护效果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2014年初,经某区某局局长王某、副局长和时任市场科科长的张某研究决定,以该局名义收取屠宰企业所送现金112500元用于单位支出,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检察院认为王某、张某分别作为该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单位受贿罪。通过与张某沟通案情并仔细阅卷,辩护人认为张某总体不构成单位受贿罪,也不符合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特征,对其不应以单位受贿罪定罪处罚。具体理由有:一、起诉书指控张某明知屠宰站上报的病害猪数量有虚假成分仍然上报的行为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构成特征。二、起诉书未经认真审查张某参与研究的原因和在其中的作用大小,即以张某参与了研究决定向屠宰站收取“赞助费”的会议为由指控其系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显属不当。三、张某依照的指示和安排联系并接受屠宰站交来的“赞助费”,该行为亦不符合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积极性”、“重要性”特征。四、量刑辩护:张某系自首,结合全案情节,如其有罪,对其应免予刑事处罚。2016年12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张某犯单位受贿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吴某非法经营案(2011)主要经验对非法经营案件中有关“经营格”法律认定的准确理解辩护效果撤销案件,无罪释放江苏人吴某,在山东高密市经营一家百货店面。自2011年3月至6月期间,吴某依托该百货店,违反规定从渠道外非法收购267条储存,准备销售牟利,价值11万余元。2011年6月25日,吴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接受委托担任吴某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以及与吴某会谈,辩护人了解到吴某的百货商店里主要销售、酒和饮料,并且合法办理了零售专卖许可证。一般情况下,他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购零售,但由于专卖局每次只给很少的货,店里经常缺货。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吴某通过向其他店铺收购的方式囤积了这些,但他收购的价格比从公司进货反而更高一些。余某运输案(2012)主要经验口供不能独立定罪规则、自首及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综合运用案件结果按起诉事实和情节,法定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2006年9月,余某包浙江省某县公路改建工程,审批了工程所需、及。2006年11月和12月左右,余某未经许可,分二次私自将工地上的二箱共48千克、20余枚、40余米用自己的东风雪铁龙轿车(已报废)运回某市某区某镇庭前村家中,并于次日将上述在其包的位于该村“野猪坞”的陶瓷土矿山上用于开采陶瓷土矿而全部使用。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指控余某犯非法运输-/gbad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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